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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是国家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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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扩大 处罚加大 为“三包”出台预热

浅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几个亮点

2012/11/1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是国家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标志性文件。“规定”促使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车销售企业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自2004年10月起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我国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621.1万辆。

但“规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威慑力不足,影响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加强和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增强其权威性,将部门规章提升为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10月3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就成为事物发展的必然。

笔者认为,“条例”相对于原先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

“条例”精练而清晰

“条例”从整体内容,到具体条文,精练而清晰。“规定”洋洋洒洒,共计8章46条,“条例”则仅有29条。“条例”的表述不仅精练而且周全,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范围,除了设计和制造领域的原因导致缺陷外,增加了“标识”部分,如果发现缺陷,也得召回,例如汽车仪表或按钮(按键),只标注英文,缺失中文;或英文标注有歧义,都可能对消费者的使用带来不便或造成误导,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

扩大了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原先的“规定”,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则明确“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汽车挂车”,统称汽车产品。召回范围已经由乘用车延伸到商用车,还增加了缺陷轮胎召回不受期限的新规,其中,“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这意味着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将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加大了缺陷汽车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对“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利用主动召回程序而“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过错致使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只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3个层次的违规,“条例”处罚宽严结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第二、三层次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原“规定”违法成本过低,新的“条例”则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可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为“三包”法规出台预热

生产者依照“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条例”中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为8年前“规定”出台后,关于“召回”和“三包”该谁先谁后的争论画上了句号。(张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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