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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不合法

作者 冯岩
2010/9/12

9月7日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从9月1日开始,本市前往各个车辆检测站验车的小型车车主突然发现,原先80元的“验车费”,如今成了250元。仅就该项费用来计算,涨幅竟然达到了212%。据悉,目前沪上车辆检测站总量在90余家左右,其中有53家是面向社会的车检站。有消费者反映,这53家车辆检测站分别在8月24日、27日、29日签订了同盟协议和守护新价格承诺书。真实的结果是:9月1日,53家车辆监测站共同亮出了“刷新价格”,这不是协商的结果是什么?于是类似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的“价格同盟”于今年9月1日在申城再度重演。

首先,愚以为:此举违法。违哪条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违反了两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诸多款项。这两部法律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由全国人大颁布并已实施。这一系列法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3家车辆检测站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制订价格同盟,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电视台记者在质问谁认可和布置这一价格行动时,某车辆检测站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是“律师来回答的问题,不是我可以回答的”。于是镜头推向了那一位律师,律师云:从1994年开始,车辆检测站的检测费用就是小车80元,十多年了,物价成本都在涨,而企业检测费用还是老价格,企业不胜负担。律师同志只是给了我们一条涨价的理由,而不是他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很遗憾。笔者同意律师所说的现实状况,车检费用涨价有其“合理需求”,但是,要走正常程序。如今这种场面就是“合理不合法”。

怎么走正常程序?如果是社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那就要走人大程序,通过“价格听证会”和人民代表的讨论,最终由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指导价;如果是企业性收费,那么就必须通过上海市物价局、技监局根据有关项目核价,最终也是提出一个行业指导价。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难道企业对价格就没有自主权吗?企业对价格的自主权是有的。

就拿车检行业的企业来说吧,以前,车辆检验行业是属于公安局交管所管办的,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上海私家车的增加,车检需求旺盛,加之公安系统经营性的单位全部和机关脱钩。车检行业成了社会企业,分属各社会投资单位所有。在服务价格上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服务水平、经营成本、检测项目等向物价局申报自己企业的价格。只要你的用户接受,你有竞争优势,完全可以优质优价。

但切不可以“大呼隆”行业群体抱作一团、携手共进、占领价格制高点,不可一世地面对消费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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