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并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
《通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