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一些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等措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强烈的影响,《立法法》这次通过之后,诸如这样一些“红头文件”会不会就被视为违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答道,我认为首先你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订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订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我们说它是有依据的,是可以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内罚款的设定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个方面要看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一级政府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订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于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订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提交本级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