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丁金宏在两会期间著文,他认为大城市汽车限购限行应有统一标准。
丁金宏指出,我国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快速城市化,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为了遏制汽车数量的过猛增长,上海最先采取了拍卖牌照的限购政策,数年后北京推出了摇号上牌、按号限行的制约方案,接着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杭州、深圳等城市也相继采取了汽车限购措施。目前,各城市限购、限行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政策出台的程序、周期也各不相同,居民的接受程度和实际效果也大不一样,特别是近期深圳市的限购政策闪电出台还引起了程序违法的争议。
为解决汽车交通困局,世界上各大城市都动足了脑筋,除了在功能布局、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公交优先等方面作出不懈努力之外,还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将负外部性“内部化”,也就是增加汽车使用成本的措施,比如征收汽车消费税、拍卖汽车使用权、收缴进城拥堵费、设置限时限行区域,等等,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不过,西方国家对汽车消费、行驶的限制基本是具体城市的管理行为。中国是人口大国,特大、超大城市的数量和规模远非发达国家可及,未来数年间还会有一大批城市加入限购、限行行列。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对汽车限购、限行开展必要的规划,有序平稳地推进大城市限购、限行措施。
首先,要加大对大城市汽车限购、限行必要性的宣传。要让居民理解,为汽车使用的“负外部性”付费是合理的市场原则,也是世界大城市通行的有效做法。要引导舆论不能片面地从消费权利、汽车产业发展的角度否定大城市的汽车限购、限行政策。
其次,要依据城市的建成区人口规模、居民汽车拥有率等指标对城市限购、限行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人口规模超过临界值,并且私车拥有率也超标的城市,可以实行A级限制,即除了实施限购外,还可实施区段时段限行、征收城区拥堵费等措施。对于人口规模超过临界值但私人汽车拥有率尚未超标的城市,可以实行B 级限制,即尽早实施限购。具体标准可以通过实证调研确定,分级也可以进一步细化。
第三,要规范汽车限行、限购措施出台的法律程序。国家制定的限购、限行规划和指导标准可以作为基本依据,但具体的实施办法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并且报省级法制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要规范限购、限行政策所收缴的资金的使用,严格收支审计,确保公开透明地专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