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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底,39个推广应用城市(群)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86万辆,完成计划进度的11.5%。如果要如期完成原定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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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

作者 张明生
2014/12/7

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底,39个推广应用城市(群)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86万辆,完成计划进度的11.5%。如果要如期完成原定的计划,在2015年一年中就需要再增加近30万辆新能源汽车,可谓任务艰巨。

各省市区完成进度数值的高低只是表明计划完成情况,并不一定反映推广工作做得好或坏,因为各地的计划数量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计划是3.5万辆,其他省市区的计划则分别是0.5万-1.8万辆,推广工作的难易程度显然不一样。单个城市的推广工作完成进度更是参差不齐,在计划数同为5000多辆的20个城市中,合肥为72%,郑州为26%,襄阳、青岛等13个城市在11%-1%之间,哈尔滨、晋城、兰州、聊城、海口等5个城市几乎是0%。

不管怎么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示必定会对完成进度较低的城市带来一些压力,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将起到促进作用。

从39个城市(群)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情况来看,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难度除了销售价格高、纯电动汽车最高车速低及续航里程短等车辆本身因素影响外,还与推广城市是否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较大关系。而从全国范围来看,除了车辆本身的因素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推广普及的主要问题还有充电设施短缺,使消费者存有使用过程中充电不易的顾虑等。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在2014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中央财政2013-2015年将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2016年以后,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将城市或城市群分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两类,依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的多少分别设立了分年度的各档奖励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如果在2015年推广2.5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将可以得到1.2亿元的最高标准奖励。《通知》也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千克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通知》也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奖励,会加快充电设施普及的进度,无疑将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及使用。

新能源汽车毕竟与传统汽车一样是一种商品,充电设施终究也会以市场化方式运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奖励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充电设施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后,尤其是公私合营的充电设施,大量财政资金的奖励支出将如何处理?是作为国家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出资、以今后的经营利润逐年回收,还是作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负债、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将财政支出用于部分人群的非生活保障必需的消费性用途,既是一个涉及公共财政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关乎民生改善的现实问题,应当事先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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