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aper.shautonews.com/Img/2025/5/pc202505031eae9ae7ae184c35b12ba635fffec983.jpg
本报讯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1月27日在福州开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三审稿增加了条款
http://wap.shautonews.com/content/2013-12/08/027168.html

等待处理…

福建省立法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

2013/12/8

本报讯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1月27日在福州开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三审稿增加了条款来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发展。

省人大法制委介绍说,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福建省汽车租赁企业规模不大,自有车辆20辆以上的企业所占比例低,应当考虑降低准入条件。三审稿放宽了汽车租赁的经营许可条件,把“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有2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中的“20辆”修改成“10辆”。

此外,有委员提出,汽车租赁一方面要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应给予更多支持。为此,三审稿增加了条款: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审稿还修改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基地设施配建标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交优先发展。(富仁逊)

上篇: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标准2015年出台
下篇:边栏新闻
分享到

© 2019 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6052313号-2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