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日前已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登载,听取媒体和社会人士的意见。
同时,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6月14日召开了媒体恳谈会。
浙江拟规定,在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不得新设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具体范围和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和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位,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同一区域内占用道路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道路外的停车收费,同一停车设施白天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夜晚的停车收费。
城市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划定或者增加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实施公共交通信号优先等措施。常规公共交通的准点率应当不低于80%,其干线的高峰期行程速度应当不低于15公里/小时,一般线路的高峰期行程速度应当不低于12公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