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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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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出台

2013/2/10

本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明确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定要求,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规定除对各车型的具体使用年限做出明确外,按照规定,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不同类型营运载客车相互转换时应按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按照规定,对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则须按照使用年限较长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引导行驶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对于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引导其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按规定,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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