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10月22日签发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足以说明我国政府对涉及人民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重视,也使得今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
汽车由成千上万的零部件装配而成,这些零部件分别由数百家企业制造。尽管在产品研发阶段花费巨资进行性能指标、耐久性和安全性试验,然而百密终有一疏,设计、制造缺陷在所难免。而汽车产品的使用又有其特殊性,若其存在安全隐患,使用时不仅威胁乘坐者的安全,还会危及与其相近的他人。对缺陷汽车产品通过召回排除隐患是保证汽车安全使用的有效措施,是国际上早已通行、行之有效的惯例。
汽车召回针对的是影响汽车安全的缺陷,不管这些缺陷是否已实际表现为故障或因而发生事故,只要是分析认定缺陷有可能导致危及安全就必须召回,召回更多的是消除潜在的隐患。而且召回通常是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查或售后服务、用户投诉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的行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体现了汽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据统计,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4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来,8年时间国内共发出召回公报436起、涉及各类汽车898万辆。其中,进口汽车253起、64.4万辆,国内生产汽车183起、833.6万辆;国内生产汽车中属于自主品牌的汽车只召回29起,占召回总数的6.7%。不能简单认为自主品牌产品召回次数较少就表明这些产品设计、制造缺陷相应较少。一般来说,企业处于创立品牌阶段时,出于对影响品牌形象的担心,不太愿意主动公开召回,主要还是对召回制度的认识存在“召回会使用户认为产品质量不好”的误区。同时,虽然国外品牌的汽车8年来在中国召回407起,但其间跨国汽车公司在全球召回时往往遗漏中国市场或者不给消费者以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补偿,凡此种种,反映原来的召回管理规定过于宽松。
召回管理条例对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据性质与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最高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缺陷汽车产品被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是违法的。
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当生产者对质检部门认定的缺陷有异议时可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现实状况是,与汽车专业有关的院校、研究机构等日常与汽车生产企业多少都有业务往来,有的还有长期合作关系,仅就有无隶属关系和资本联系来判断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失偏颇,如何选择确实完全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出具有公信力的权威论证报告将颇费思量。
汽车产品是否需要召回应通过科学分析而定,不能完全以消费者使用感受来定。2009年美国消费者投诉丰田汽车公司旗下丰田和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有时会突然自动加速导致车辆失控及死亡事故,引起丰田公司在全球一次性召回超过800万辆汽车,目前已知这是一桩错案,投诉的消费者自身存在误操作。
召回管理条例所称的缺陷,总体上是指批次性的共性问题。对于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还是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办理,个别的质量问题不适用召回条例。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消费大国,即将步入汽车社会的发展阶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施行,必将对我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起到积极的促进和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