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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通知的要点是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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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退是为了整体更好地进

作者 张明生
2012/8/5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通知的要点是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进入门槛曾经很低,因而为数不少的企业开发能力不强、生产规模不大。

在发布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后,新增企业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对已经存在的企业缺少动态管理办法,以至于尽管有的企业已经停产多年,还仍然出现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11年产销量统计表的企业名单中,只是当年产销量为零,原因是在汽车生产企业公告目录中这些企业依然在列,理论上还有汽车生产资质。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后,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在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如此一来,实际已经不能正常生产的汽车企业的生产资质将被取消或冻结,不能像现在那样把汽车生产资质当成“壳资源”转让给他人,落后企业将不会通过转手的方式继续存在而直接消亡。

目前认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标准是连续两年年销量为零或少于一定的数量,根据各种车型不同的市场总体销量,通知分别规定了50、100、500、1000不同的最低年销量要求。这是唯一有数字标准的刚性条件。一些市场份额很小的企业,随着销售量逐渐逼近最低要求生死线,企业的经营压力及对企业生存的担忧会日趋加重。

要么主动寻求资产重组一举改变现状,要么等销量降至最低线下经过两年特别公示期无改进后被暂停《公告》,企业必须二选其一。这将促进汽车企业资产重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变目前政府大力倡导而企业响应寥寥的状况。

在强制落后企业退出的同时,通知也隐含鼓励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从现在起将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或许今后汽车企业集团新增汽车生产企业只需要符合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即可,而不必如目前这般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或新设一个企业必须注销一个原有生产资质,这将有可能降低企业集团资产扩张的成本,鼓励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为保证乘用车、皮卡产品的质量及避免乘用车、皮卡销量较小的企业借道改装车企业得以存在,通知明确规定,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若要继续生产现在的车型,需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否则只得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这一项措施既涉及整车企业管理,也将改善目前国内850多家改装车企业年生产不到70万辆汽车的分散状况。

略嫌不足的是,这次发布的通知对汽车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及非上市公司企业整体转让的受让方的资质没有做出规定,政策上可能存在空白点。因为汽车企业在濒临破产或销量接近规定数量前尚未被注销或暂停《公告》,原有投资者完全可以转让企业,如果不涉及企业名称及经营地址变动,并不需要办理公告参数变更手续。

如果受让方并不是汽车生产企业而且没有汽车开发力量,虽然企业的投资者变化了,但企业的实力并没有提升,企业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可能只是延缓被淘汰的时间而已。

汽车行业建立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企业,鼓励先进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的发展,将使我国汽车行业的企业结构趋于合理,促进我国汽车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通知篇幅虽然很短,对我国汽车企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却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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