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拟定原则和执行的具体要求,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按照通知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