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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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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酒驾同饮者”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作者 刘鹏
2012/2/26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处罚。

济南市近期出“重拳”打击与整治酒驾行为,其实名曝光、依法刑事拘留等措施显然有利于给酒驾的歪风“踩刹车”。然而追责酒驾同饮者一项,却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这项规定给人的感觉就是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济南市的规定中提到:“没有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问题是,如何才能确认同桌饮酒者,又如何来证明同饮者未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李某被处罚,与其同车的王某也被追责,但若王某未与李某同车呢?

其次,追究同饮者责任有封建社会“株连”的味道。文明与法治社会,法律责任的追究以直接与间接违法者为主,不搞“株连”是一大进步。而追责同饮者,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法律精神。只是同桌饮酒,有人或许并不知道同饮者酒后是否需要开车,是否会酒驾。即使是明知道对方要开车,还进行劝酒,需要承担的也不过是道德责任。况且作为酒驾者,一般是取得驾照的正常成年人,其显然有责任自律与严格遵守法律,不应因别人的劝酒就饮酒,饮酒后也不能再开车。

事实上,济南市出台如此“新政”,其整治酒驾、保障行车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只是这一规定明显违背了法律归责一元制和过错责任的原则,是在规范与约束酒驾违法行为中侵犯了公民的其他相关合法权益,是一种执法与规范社会行为的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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