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诞生于2002年6月29日,作为一部重要的专业法律,它为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八大权利和三项义务。
1.八大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获得赔偿权。因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7)获得教育培训权。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培训。
(8)获得劳动用品权。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2.三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险情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