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aper.shautonews.com/Img/2025/8/pc20250818de9ff60bec47414f80427297652d553f.jpg
从国家质检总局传来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
http://wap.shautonews.com/content/2010-08/08/033361.html

等待处理…

是召回,更是责任

作者 严瑶
2010/8/8

从国家质检总局传来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厂家隐瞒汽车缺陷最高罚一亿零伍玖,无论国产还是进口车生产商都统一按此条款执行。

这的确是个好消息。虽然我国汽车业近年来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对汽车质量管理体系仍存在认识不够深入、自主创新能力弱、产业和车企核心技术缺失、落后于国际。汽车产业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尤其是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我并不是说,不能发生一些质量问题,拿一辆汽车而言,它有2万至3万多个零部件构成,发生质量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发生问题后的消费维权难。汽车一旦出现故障,只能由经销商与厂家打交道,周期长且很难解决。在国家汽车“三包”未出台前,车主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而且索赔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召回是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的良方。我们以前只有大规模销售,却没有大规模召回,几乎成了“缺陷汽车免疫区”。

美国3年来累计召回缺陷汽车达2000万辆,作为全球最大汽车市场的我国,却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留白,是否证明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就质量好、缺陷少?这样的推论很成问题,我们千万不能沾沾自喜。

加快中国汽车召回立法,加大召回力度,应该当务之急。尤其现阶段,我国更应该注重做好配套的保障体系,从而终结中国汽车维权“只修不退”的怪现象。

对那些隐瞒缺陷者,让它背上巨额罚单甚至破产。在美国,如果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其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刑期,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至十亿美元。进口商甚至让缺陷汽车制造商们、经销商们、租赁们,为自己不负责的“见利忘义”行径付出沉重代价。

当然,“召回”并不是目的,加大违法成本也不是想整死谁。如果仅仅为“召回”而“召回”,又岂止丰田、本田、雷诺、克莱斯勒、斯巴鲁、起亚汽车的召回,还会有更多的“召回”在召唤。借鉴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建立汽车产品追溯、召回、申报责任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两字牢牢放在心上,让“责任”两字高于天,汽车召回才会少些,从而真正确保汽车安全,促进汽车消费的健康发展。

上篇:“假”要打,“真”也要打?
下篇:没有了
分享到

© 2019 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6052313号-2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