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今年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明确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率先启用的再制造产品标志。
按照试点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该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该标志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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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5
本报讯 根据今年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明确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率先启用的再制造产品标志。
按照试点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该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该标志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