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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25日,《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草案做了一些新修改,行业协会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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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业协会须接受年检监督

2010/5/30

本报讯 5月25日,《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草案做了一些新修改,行业协会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协会工作应当逐步职业化等。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行业协会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照章开展活动,形成进出有序的发展环境,“年检制度”作为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实际了解行业协会的运作、活动情况。为此,草案新增一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行业协会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检查,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检查;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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