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决定自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本市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 60%。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其他上海市原有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