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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的霸气

作者 何足道
2010/3/7

到了3.15,又会惦记消费者的权益。在厂商方和消费者交易合同中,或者在厂商方消费促销活动的条文规定中,弱势的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这么一条最终条款:“本合同(或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或活动主办方)”。这条“最终解释权”的条款霸气十足、不可一世,然而我等消费者居于“乙方”,似乎矮“甲”一头,只得无奈。

商业活动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直以来被大众视为“霸王条款”,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公民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社会中介、媒体、消费者等或口诛笔伐,开始“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了,然而就是厂商方的这条“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像司法解释一般,意图在广大的“乙方”面前归然不动,作庄严状。

据报道,3月1日起,江西省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正式实施,江西的《监督办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明确规定了厂商“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使其再也当不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了,使消费者终于有了解释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这项地方性法规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表态支持,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的是多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很有必要,“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废止。

“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废止,这就对了。本来么,商业活动、合同约束,甲乙两方,权益平等。你“甲方”有何资格独霸一方,金口玉牙地解释双方同时约定的合同?

金口玉牙的永远只是“皇帝”,而不是镶着金牙的大汉。在不健全的市场活动中,我们往往听说厂商方教育自己的员工时言必称“消费者是皇帝”,这往往是要将商品推销给消费者时,把你视作“皇帝”,而厂商方低塌献媚地作公公状;等商品一旦推销到了消费者手里,厂商方便背手而立、不可一世地雄视着消费者,消费者如果要与他们理论权益,这个公公转眼变成了金口玉牙的皇帝,将本来约束双方的公平买卖行为,变成了“甲方独断”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健全是市民社会的健全过程,社会中介组织应该在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治精神指引下,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消协力挺江西地方性法规,得其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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