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aper.shautonews.com/Img/2025/7/pc2025070471b02ecaa1c44deead2383a147299f3c.jpg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在3月10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http://wap.shautonews.com/content/2015-05/17/030858.html

等待处理…

只限外商投资,缓解不了产能过剩

作者 张明生
2015/5/17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在3月10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行业等领域,从而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鼓励、限制、禁止3类目录中具体项目的调整,当然要体现这样的政策导向。

对于汽车制造业来说,历次修订时,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等一直是列入鼓励目录的。而在整车方面,在2011年修订时将“汽车整车制造(研发)”从鼓励目录中移除;在2015年修订时又进一步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统统列入限制目录,同时重申了“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汽车整车项目的管理,在目录修订时可以说是一次比一次严。

时间相隔一个月,在4月20发布的国办发〔2015〕2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中,上述有关对外商在国内建立汽车整车产品合资企业所作规定的相同条文再一次出现在汽车制造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中。前后发布的两个文件对同一事项有着相同的规定,固然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在政策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也表明政府主管部门至少是认同我国汽车工业目前存在产能过剩这一事实,并正在着手加以解决。

列入限制目录的投资项目不同于列入禁止目录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是可以进行的,只是必须经过核准。按照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以现行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5000万美元也就相当于3亿多元人民币。从近几年汽车工业的投资来看,新建企业的初期投资额都在20亿元以上,而已有企业新增产能的投资额没有一个是低于3亿元的。由此可见,汽车整车项目投资被列入限制目录后,不论是新设立合资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几乎全部都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这两个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汽车项目的规定,可以通过核准的方式对合资企业的产能实施管理和控制。但是,管住了合资企业的产能是否就可以解决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倒不是因为如有的人所说:世界主要汽车企业都已在中国建了合资企业,这个限制来得有点晚,没有什么实际的杀伤力;而是因为我国目前汽车产能过剩的重点并不在合资企业。根据我国汽车产能利用率2014年末的统计情况,行业总体为66.1%,明显是过剩的。再进一步将企业按资本属性划为3大类来区分,合资企业为81.8%,属于合理状态,国有控股企业为53.2%,处于大量过剩状态;民营企业为45.8%,处于严重过剩状态。所以说,目前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主因是国内资本投资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产能利用率不高。

因此,有效解决我国汽车产能过剩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控制国内资本投资汽车企业新增产能,而这恰恰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因为,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成立汽车生产企业设置了“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等准入条件,但不少企业在钻“兼并重组”的空子。

2014年以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上新增加7家汽车生产企业,除奇瑞捷豹路虎、大庆沃尔沃两家合资企业外,其余5家都是通过兼并重组改装车生产企业来获得资质的。此外,还有两家企业直接通过控股已有汽车生产企业的方式而得以涉足汽车行业。这些企业的举动反映出,兼并重组正被一些投资者认为是进入汽车行业的捷径。

政府之所以鼓励汽车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是希望优势企业在需要扩大产能时,不是投资建设新的生产设施,而是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充分利用产能利用率不高企业的现有资产,以此提高整个汽车行业的产能利用率。

而上述企业的兼并重组,或是兼并的是商用车企业,而新企业是生产乘用车的;或是兼并的是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企业,而新企业生产的是商用车。不但生产的车型类别不同,而且生产地址也发生变动,完全是重新建设一套新的生产线,而不是利用原有的资产。这种兼并重组,不但无助于化解现有的过剩产能,还隐藏着继续加大过剩产能的风险。

一边是对合资企业的新增产能进行核准控制,一边是一些国内企业打着“兼并重组”的幌子而实际在建设新的产能。这样的管理方式如果不加以改进,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

所以,在加强合资企业新建企业、新增产能核准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兼并重组是否真正利用了现有企业的富余产能。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问题。

上篇:没有了
下篇:“减配”折射出什么?
分享到

© 2019 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6052313号-2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