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动力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到8年。业内人士预计,从2018年开始,国内首批进入市场的汽车动力电池即将迎来“报废潮”。
本次出台的《办法》提出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