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aper.shautonews.com/Img/2022/9/pc20220912052a8ad101f847bf80cc326b8ea0eb64.jpg
曾经一再表示会以市场化调节方法而非行政性强制手段治理交通拥堵的深圳市政府,在2014年12月29日突然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http://wap.shautonews.com/content/2015-01/11/012679.html

等待处理…

深圳突然限购考虑的法律因素

作者 张明生
2022/9/12

曾经一再表示会以市场化调节方法而非行政性强制手段治理交通拥堵的深圳市政府,在2014年12月29日突然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使深圳继上海、北京、贵阳、广州、天津、杭州以后,成为国内第7个对新增汽车牌照实行数量控制(通常称作汽车限购)的城市。

2014年12月29日17时40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当日18时便开始实施汽车限购,有效期暂定5年。深圳市政府的决定看似显得仓促,但从其限购通告规定之详尽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等部门旋即至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阻止突击开票交易的举措来看,事先在极度保密的情况下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何时实施只剩时机的选择而已。

深圳市实行汽车限购应该也是情非所愿,不得已而为之。

2013年年末,深圳市土地面积为1991.64平方公里、早期的经济特区面积为39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10.47万人、常住人口1062.89万人,而民用汽车拥有量却达到258.08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6.95万辆。同期,全部土地面积6340.5平方公里、中心城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432.34万人、常住人口2415.15万人的上海市,拥有的各类民用汽车只是235.1万辆。其中,私人汽车163.38万辆。两个城市相关数据比较之下,深圳市的交通拥堵状况可想而知。

尤其是在2014年,深圳市又新增汽车约55万辆,汽车保有量截至2014年12月20日已经超过314万辆。按照现有态势,如不加限制,到2016年年底,汽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深圳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时段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因此,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自然成为现阶段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

深圳市政府的实属无奈之举,依然招来一片反对和质疑之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为此专门发表声明,在肯定深圳市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做得不错的同时,表示反对深圳市政府此次实施限购政策。质疑除了如同其他城市一样的“限购限行并不能根本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以外,另外还集中在两点:一是质疑深圳市政府违背先前曾明确表示“如果深圳出台这样的政策,一定会广泛听取意见,绝对不会搞突然袭击”的承诺;二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质疑深圳市政府此举的法律依据何在。

可以说,深圳市政府突然实施汽车限购,除汽车保有量增长过快这一原因外,地方政府今后制订行政规章的权力是否会受到限制也是其考虑的一个法律方面的因素。

就在深圳市宣布实施汽车限购的前几日,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订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订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订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治理交通拥堵显然不符合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订地方政府规章的情形。城市若要实行汽车限购措施,必须制订地方性法规,难度要比现在的发布一纸地方政府规章增加不少。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分组审议时,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表示应当予以删除的委员认为,同一法律的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行驶的短期应急措施,如果同时保留第45条的话,则有可能给使汽车限行成为长期措施留下口子。

同一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两部法律,有关条款很有可能使地方政府认为行之有效的汽车限购、限行措施再也不能随意为之,深圳市政府突然实施汽车限购是否有这层考虑的因素呢?

一般来说,新制定的法律和修订的法律条款不溯及既往,但已经实施汽车限购、限行措施的7个城市的行政规章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通过后是否还可延续尚不得而知。

如果今后地方政府不能以汽车限购、限行的行政规章来作为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手段之一的话,对地方政府平衡缓解交通拥堵的公共利益与用车人群购、行的部分群体利益之间关系的智慧和能力将是一个考验。

上篇:本应听民意限购何太急
下篇:油价连跌对车市影响
分享到

© 2019 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6052313号-2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