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0日,上海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邀请部分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专家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广泛讨论。
专家认为,这次修订是2005年以来的一次比较大的调整,总体上来说是为了更好地完善汽车销售行业的管理秩序,理顺汽车供应商和销售服务商之间的关系。但从条款本身来看,似乎有些矫枉过正,并没有完全站在中立的立法者的角度去规范市场行为。
即便在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汽车供应商的品牌授权管理,特许经营模式仍然是主流。《办法》应当将“品牌授权销售”加以明确,将授权与非授权模式加以区分和系统性阐述。
国内目前的市场环境在经历了10年稳定发展以来,特别是《品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相对比较规范、有秩序。一旦过分放开、过分强调经销商的利益,过分弱化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管理,在目前的诚信体系下,会否给汽车销售服务带来不确定因素,再次陷入混乱。
专家还认为,我国汽车产销连年高速增长,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国,市场一片繁荣的背后存在诸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这次制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应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款,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汽车产业重生产、轻流通,导致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难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投诉大幅增长、责任难以追溯等矛盾越来越突出。
同时,专家也认为应继续保留总经销制度和品牌授权经营制度。根据国际经验,总经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汽车厂商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便于实现汽车质量责任追溯,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们要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立法原则要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平衡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宓蜀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