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工商总局此举的新闻关注度非同一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当天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中为其编发了录音采访报道,中央电视台在10月7日的《新闻直播间》节目中也播出了专题采访报道。
对于《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废的影响,汽车行业内有不同的看法。
看淡者认为汽车特许经营是全球汽车行业的通行做法,工商总局只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督而已;但看重者则认为车市可能会出现类似“汽车超市”这样的场所,传统汽车销售模式将被颠覆。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出台有当时的历史情况。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及汽车产品从集团购买向个人消费为主的转变过程中,汽车产品的销售方式也由物资部门统一调配供应,增加了汽车销售公司出售。
但当时的销售公司只是卖车而不管维修保养,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更有不法之徒设个“皮包公司”,从汽车生产厂家赊账取得汽车,卖车收钱后就逃之夭夭,不但消费者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还造成生产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为治理那时汽车销售中出现的种种乱象,有关部门制订了《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通过汽车供应商与销售商的固定合作,来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营业场所之所以称作4S店,是因为其不是简单的卖车,而是承担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功能。
正因为有了这种品牌销售模式,才使汽车消费者在整个汽车使用寿命周期内的维修保养需求得到保证。
特别是有了经销商通过维修收集整理的信息反馈,生产企业可以及时全面了解用户使用中产品存在的故障,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在发现涉及安全的批次性缺陷时通过实施召回予以排除。
连续不间断的信息反馈,只有生产商和经销商有固定的长期合作才能实现。
《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在我国短时期内成为世界第一汽车消费市场过程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但也凸显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汽车生产企业不恰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以及“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汽车生产企业一方面压低经销商销售车辆环节的利润,另一方面利用上述规定向经销商提供经过加价的维修配件并制订高额的维修配件价格及维修工时费用收费标准,使得经销商的盈利模式主要靠售后服务环节。
而高价维修配件与高额维修保养费用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汽车生产厂家采取对不在其授权的经销商处维修的车辆发生故障不予负责的态度,消费者别无选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虽然《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以及“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汽车生产企业为了完成自己的销售计划目标,还是会向经销商压库销售。
结果是,汽车工业的销售数据漂亮了,而经销商的库存数量却增加了,加重了经销商库存资金占用的压力,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
鉴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其部分规定已经与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符,现行《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必需而且必要的,但修订的目的不能只是适当调整生产商和经销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不能简单地按经销商群体所期望的仅仅是增加经销商对生产商的话语权。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等措施将打破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垄断维修配件供应渠道、4S店垄断汽车维修保养的局面,促进汽车维修业市场做到公平竞争、自主消费,已为《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提供了部分依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目的应当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使汽车消费者能得到及时、可靠、优质和价格合理的购车及维修保养服务。
《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应体现市场在配置汽车销售和维修保养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既要破除生产商的垄断,也要防止经销商的垄断,在保持产品故障信息反馈渠道不中断的前提下,形成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将目光重点盯在协调生产商和经销商利益或提高经销商话语权上,那是一叶障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