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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营销体系变革的前奏

作者 张明生
2014/8/17

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市字〔2014〕145号”文件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告》宣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称,此举是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随后的8月6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行的主题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官员在回答有关“汽车行业反垄断情况”的提问时明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开始于2011年年底,目前还有数起调查仍在进行之中。而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查明,两家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了对12家日本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两个与汽车行业管理有关的国家部委在相近的时间内先后做出与汽车经销有关的决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在汽车行业内引发了有关汽车营销体系变革的讨论。

现行的汽车销售体系是按照2005年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来运转的,每个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都需经过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当初制订这个办法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是为了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汽车制造商不恰当地利用了其主导地位,统一规定各经销商的汽车零售价格和售后服务的工时及零配件费用,而又未给予经销商合理的销售利润空间,使得汽车经销商在售车环节只能通过“跑量返点”来获取微利,而盈利的主要手段则是通过售后服务环节收取高额工时及零配件费用,这便是业内所说的汽车生产厂家的纵向垄断行为。如此所为,不但汽车消费者怨声载道,而且汽车经销商也是无奈和不满。

汽车制造商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定义的3项垄断行为中的前两项的规定,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没有依据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及时予以修订,再加上国家相关部门对汽车行业实际存在的垄断行为没有严格加以监管,致使汽车制造商的纵向垄断行为得以延续至今。

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其中之一的工商总局以简政放权的方式便终止实施原来由本部门履行的职责。按照部门间工作协调的原则,工商总局事先应该是知会过另外两个部门的。这就意味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不是即将被废止,就是即将进行原则性的重大修改。

按照工商总局的公告,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今后,新设立的汽车经销商在工商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汽车制造商的授权证明,媒体上便生出“汽车大卖场又将重现”的喧嚣,这显然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既然是卖汽车,经销商必然得从制造商那里取得货源,否则车从何来?不过,此时制造商与经销商的关系不再是以前的授权和被授权关系,而是变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契约关系。

由于汽车产品使用周期长,而且使用时关乎驾乘人员和公共安全,因此该项契约关系必定是稳固的长期合作的紧密关系。

新的契约关系赋予双方在保证消费者在汽车产品全寿命使用周期中均可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会仅仅是一份购销合同。

与授权不同,这时制造商将车辆以批发价格售予经销商后,经销商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实力自主决定提供给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及维修保养价格,制造商充其量只能提供一个建议价格,再也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权利,否则就是反垄断法所指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这样的汽车营销体系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才能形成汽车经销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态势。

鉴于汽车产品的特殊性,汽车营销体系的变革绝非取消授权经营就万事大吉,还有诸如合格零部件的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条件、车辆维修保养企业资质认定和在发生车辆缺陷后的维修企业与制造商责任区分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因此,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汽车营销体系还需假以时日,并不是一件一朝一夕便可成就的简单之事。

毫无疑问,汽车制造商在新的营销体系中依然是可以起主导作用的,因为其在汽车的生产销售环节中上连接着零部件供应商,下连接着汽车销售商,处于中心环节。只是制造商在被废除“授权”这一特权后,不能再如现今这般一面不断压低零部件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同时又压缩汽车经销商的销售利润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应该从培育用户的品牌忠诚度的角度出发,合理分配汽车产业链上零部件制造、整车制造、整车销售各环节的合理利润,来实现本企业的长远目标,从而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新的汽车营销体系建立后,如果汽车制造商在与经销商打交道时依旧我行我素采取纵向垄断态度将如何处理呢?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有了用武之地。君不见发展改革委对汽车及配件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消息一经披露,一些汽车品牌便相继降低整车和维修零部件的价格,虽然只是媒体所言的象征性对反垄断调查的回应,但实实在在地反映出国家主管部门监管的威慑力。

由此可见,最近工商总局停止实施汽车经销商备案和发展改革委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实际上对规范汽车营销体系有异曲同工之妙,是我国汽车营销体系变革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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