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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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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2014/1/5

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通告有效期5年。

通告称,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油品批发企业及市场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动态注“(Ⅳ)”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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