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精神,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5月30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召开。
会议主要围绕《消费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研讨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目前,汽车消费纠纷的重中之重主要在于“鉴定难”“举证难”。《消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修改。同时,消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根据结果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会议首先由宜兴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纠纷案”的判案思路。此案作为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也是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件。各位专家围绕着汽车消费维权问题展开了研讨。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的。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围绕着这一规定,一些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举证倒置”对消费者维权有很大好处,但是厂商举证还是比较容易的,消费者却无法对此证据进行有效地质询。
针对举证问题,专家认为设立有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汽车鉴定、举证的依据,并且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