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而备受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立法也有了新进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领导日前透露,质检总局已对汽车三包规定立法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的推动,“汽车三包”最快有望年内出台。
站在汽车消费者的角度来讲,相比“召回”,“三包”政策何时正式出台更值得期待。有消费者说得好:召回诚可贵、三包价更高。这是因为,缺陷汽车的召回有其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而消费者在平常遇到更多的是属于个案的一般性汽车质量问题,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包括在“召回”之内。特别是一些消费者从国外购买并带回国内的汽车,均不在召回条例范围内。此外,汽车油漆、音响等不涉及安全问题,也不属于缺陷汽车召回条例范围,成为“召回”阳光照不到的“死角”,这就更需要汽车三包规定来规范。
另外,与“召回”比较,汽车三包还有诸多不同点,更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从表面上看,“召回”和“三包”都是为解决消费者汽车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而“三包”则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
二是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经销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与广大消费者关系更大、更直接。
三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是解决方式不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而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当然,具体细则还需等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后才可以见分晓。
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召回条例》的出台,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出台的政策前奏,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取决于立法、执法、汽车产销环节、消费者、媒体的良性互动,是否有条件让汽车“三包”真正名至实归。
据了解,目前三包规定已在质检总局局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正在做进一步修改。一旦条件成熟,取得社会共识,应该“很快不久就会出台”,给广大汽车消费者一个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