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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工信部8月20日发布《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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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制订轮胎翻新准入条件

2012/8/26

本报讯 为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工信部8月20日发布《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两文件分别从生产经营规模、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对行业准入作了明确规定。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加工企业的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其中,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不得低于两万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不得低于3万标准折算条。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在生产经营规模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两万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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