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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月14日,江苏省消协联合上海市消委会、浙江省消委会、安徽省消协共同发布关于完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的11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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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1市消协提出11条《汽车三包》修改意见

2012/2/19

本报讯 2月14日,江苏省消协联合上海市消委会、浙江省消委会、安徽省消协共同发布关于完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的11条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由3省1市消协共同认真研讨、整理后形成,已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

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3省1市消协指出,汽车类投诉中,针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已占到半数以上。而产品质量投诉的焦点,主要为变速箱、轮胎、发动机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的质量问题。为遏制某些“黑心”商家以旧(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建议该条明确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三包期应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

3省1市消协认为,实践中,消费者购买车辆往往是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如果仅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为标准计算,不仅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三包期缩短,折旧费,补偿费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应免收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3省1市消协认为,根据《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要求消费者承担使用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消费者遗失发票不应成经营者免责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3省1市消协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都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因为消费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就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议该条改为,家用汽车产品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能够证明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此外,3省1市消协还提出修改意见,如,应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等。(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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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去年汽车投诉增幅最大

本报讯 汽车的质量安全不得不引起警觉了。中消协2月14日公布的2011年全国受理消费投诉情况显示,汽车一跃成为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而且五成多投诉都指向了质量安全。

据中消协统计,2011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0726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41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7036件,加倍赔偿金额684万元。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加,消费者对汽车的投诉也随之增长。中消协负责人介绍,去年一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19.2%,投诉量再创新高,是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

汽车投诉中,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占54.7%,制动系统失灵、发动机性能故障等关系行车安全的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

中消协指出,一些新车由于车质量不过硬,刚过保修期就出现问题。此外,一些品牌汽车经营者在新车销售过程中,在随车附件上做文章,存在故意隐瞒汽车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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