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时有望手握新“武器”。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
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30日内出问题可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总成。
发动机更换两次无效可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修理累计不得超35日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申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