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至此,已将“醉驾”定性为行为犯罪,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只要有醉驾的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体现了国家打击醉驾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只要司法、执法不走样,必将对醉驾行为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似乎并不想发挥“醉驾入刑”的震慑教育作用,先是表态“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接着是“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逐渐把刚性的法律变成了一根伸缩性很大的“橡皮筋”。
至于醉驾被刑拘后可否视案情取保候审,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前提是必须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可以对醉驾人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由法官来独立判断,而不需要最高法院多此一举的指导。
刑罚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数罪并罚”,但不可以“一罪多罚”。在刑罚上,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拘留就应该解除。虽然审判之后,还是有可能判处拘役的刑罚,但效果将大打折扣。根据人们的认识规律,处罚的及时性原则坚持得越好,教育的效果也就越好。
醉驾,取证非常简单,审判也不复杂。不管涉及谁,法院只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即可。我们一方面要求对醉驾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千呼万唤的“醉驾入刑”之后,却又不愿意刚性执法。
醉驾入刑,很多国家早就采取了类似措施,但很少有国家要求“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的。在美国,对酒后驾车采取“零容忍”,甚至可定性为谋杀罪,只要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直到刑事法官宣判。马来西亚规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印度规定只要司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3%,就被认定为犯罪。日本规定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