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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2010/8/8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7月19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

“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该负责人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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