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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细化《反垄断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

2009/8/16

本报讯 实施一年有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推出配套细则。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按照部委职责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并负责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在内。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何茂春表示,目前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意见稿使得认定价格垄断更具有操作性,有可能会使申诉反垄断的相关案件上升。

长期关注反垄断领域的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王传辉说,“具体部门出台法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大框架下进行细化,对推进立法和执法有一定意义。”据悉,截至9月6日前,社会各界可以向发改委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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