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3月26日整版披露:某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消委的会员,企业缴纳每年8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消委的“3·15”网站便可屏蔽与企业有关的投诉信息,根治企业被投诉的心头之患。
看了这条新闻,笔者想起了一句民谚: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个省消委的做派正印证了这句民谚。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的消费者委员会,竟然干起了一方面接受消费者投诉,一方面收钱帮助被投诉企业屏蔽掉投诉信息的勾当。如此敛财,简直是无耻!这样的主意,如果是消委的集体决策,这样的消委,应予取缔!如果是消委里某个人出的,这个人应该引咎辞职。
该省消委是在一份公函上盖上消委大红公章自己发给企业的。消委利用自己掌握的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权力,对企业“威逼利诱”,唯一的目的就是向企业收取“会费”,然后帮助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该网站的消费投诉。如此一来,企业“花钱消灾”免于被投诉和名誉受损,可以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而消委通过出卖消费者的信任也大发横财,中饱私囊。最终受到损害的只有广大消费者。笔者真为当地的消费者心中不平!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各地各级消费者委员会是接受政府财政拨款的非营利性机构,其本身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样的规定,显然就是为了防止利用公权谋利。然而,该省消委为了谋取私利而采取了这种下三烂的手段,违法在先,坑害消费者在后,在“会员”中也立了一根坏标杆。长此以往,终究会堕落成为扰乱市场的“黑老大”。在此,奉劝这个所谓消委的上级部门,不要护短,不要姑息,好好把这个消委里面出这个馊主意的人清除出去。这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能炮制出这样的“公函”是你们的集体耻辱,为了“雪耻”,为了恢复贵地消费者对公权的信心,只有承认错误,拨乱反正一条道,别无他途。
我相信我们这个社会“主流是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公权部门谋私利的歪风邪气,对于暴露的问题,如果为了“圈子”利益,或者眼开眼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巧言令色、强词夺理、百般狡辩,都是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的笨拙做法。当事者千万别自作聪明了,旁观者是一目了然的。你那个消委不是一个小乡小镇的消委,而是堂堂一个省级消委。拿出点勇气来,振振门风吧。别让老百姓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