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亲历过这30年风风雨雨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会感受到思想、政治、社会、文化各个领域里的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作为汽车行业职工,我们更是这场深刻变化的实践者和见证人。
1985年3月,中德合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宣告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轿车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史的一次伟大实践,也是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当时,我在上海汽车厂工作,但已被确定进入上海大众的中方领导班子,担任工会主席职务。1985年7月,我被送到上海外语学院脱产学习4个月的德语口语,为将来能在合资企业与外方沟通做些准备。这时,社会上对有别于传统国有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里的劳动关系议论纷纷,特别是对合资企业里职工还是不是企业主人,他们的合法权益能不能被维护的讨论十分激烈。因此,在学习的同时,我不得不考虑,今后在中外合资这样一种与国有企业完全不同的企业体制里,如何处理好新的劳动关系,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是摆在我面前的最大课题。
一天,上海大众董事会翻译兼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科负责人吴慧宏对我说,他在德国参加合资谈判时曾见到德国大众有一份企业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他认为内容很好,可以供我参考,并提议将来上海大众工会也可以与企业签订一份集体合同,以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听后真是喜出望外,马上请他拿来给我看看。过了几天,吴慧宏把这个文件拿给了我,我看了一下,合同对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合理化建议等维护职工利益的问题都规定得很明确,觉得确实很有参考价值。(以后才逐步了解,原来德国《企业法》规定,凡职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成立职工委员会,由全厂职工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职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工资、福利、安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维护职工利益,企业行政方在涉及职工前述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必须征得职工委员会的同意。而我们常常按照国有企业的习惯,把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当成了德国工会,认为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在德国有许多工会,企业职工参加的是各种不同的工会,工会组织建立在地区而不是企业里,不同的工会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企业不会与工会签订合同。)
学习结束后,我回到上海汽车厂,当时上海汽车厂正在分厂,一部分职工留下由上海大众聘用,其余职工仍作为上海汽车厂职工,迁到新建的上海汽车厂场地工作。我由上海大众聘用并担任了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过了几天,我按事先约定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波斯特博士(公司总经理由中方担任)办公室与他初次会面,他很客气地接待了我。我向他介绍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概况和企业工会支持企业发展的活动,并提出了与公司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要求。看得出波斯特博士对我的介绍很感兴趣,但他说:“我要问一下。”我回答说:“我是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的。”他又问:那你是不是上海大众职工?我说:我当然是上海大众职工。波斯特博士听后说:你是公司职工,我就放心了,因为你一定会从公司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我们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请你先准备一下文本,下次我们一起讨论。我确实没想到,与波斯特博士的会谈会如此顺利。事后回想,他问了我两个问题并得到回答后,是认识到了中国企业的工会与德国企业的职工委员会性质是相似的,所以就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要求。
接着,我们先和中方两位执行经理进行了沟通,又请吴慧宏协助工会一同起草了集体合同的文本草案,并正式交给总经理办公室要求企业行政确定协商的时间。到了正式协商的时候,企业中外方4位执行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全部参加,并请法律事务科列席。双方对文本草案逐条逐字进行讨论,最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安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其中很多方面都高于当时国有企业的标准,还写进了企业解雇职工必须取得企业工会同意的条款。并规定了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每个季度都要进行一次平等协商,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等。
应该说,当时作为上海市中外合资企业第一份集体劳动合同,它对确立工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地位,对维护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利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上海市总工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和支持,并号召在全市中外合资企业内推广这一做法。(作者原为上汽集团工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