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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车企被判侵权赔偿

2009/1/25

本报讯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1月20日由北京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内3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判赔偿德国公司人民币2116万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23日,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春,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A9系列客车。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尼欧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要求3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尼欧普兰公司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特意斥资93.41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侵权事实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客车的行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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