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菲亚特公司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不予支持,认定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菲亚特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6月,意大利菲亚特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新熊猫轿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城汽车胜诉。法院认为:“菲亚特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长城精灵车型比较,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均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车型设计的误认。对于菲亚特所称的长城精灵‘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了解,2008年8月,菲亚特公司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同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长城精灵与菲亚特熊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整体形状、各个组成部分形状及设计方面均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维持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符合专利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