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正式施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循环经济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冯之浚教授,日前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节能环保论坛”上,就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提纲挈领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减量化”优先应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之精髓。
冯之浚说,我国经济近几年来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为扭转这种局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实现上述任务,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同时,它也将有力地保障我国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国家竞争力及国家安全等方面。
冯之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首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其次,在循环经济领域,提出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据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所考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冯之浚认为,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一部减量化优先的全过程治理法,还着力解决了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同时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林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