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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性质,通常的说法是,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或社群组织,是同行业相关经济主体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自发组建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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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能要归位

作者 郑江淮
2008/6/8

行业协会的性质,通常的说法是,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或社群组织,是同行业相关经济主体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自发组建的自律性组织,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既服务于企业,反映企业的诉求,又传达政府的声音。这种说法给了行业协会一个完美的形象,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协会却与这个形象存在反差。

上述将行业协会视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观点,并没有触及行业协会职能的本质。将行业协会的组建视为追求某种行业共同利益的观点,虽然涉及了协会的目的,但是并没有指出这种共同利益的行业特质性,即这种特质性要求只能由协会来执行,难以由政府或企业来执行。

从其经济含义来看,这种行业特质性的共同利益,实际上是同行业企业可以并且可能分享的一种准租金,并且作为选择性激励,让同行业企业为之去组建一个合法的组织来获取。在现实中,这种行业特质性的共同利益的获取,需要行业协会具有各种能力,根据行业情况采取各种灵活的执行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出口配额协调、利益代表、纠纷仲裁和调停,甚至是行业信息、数据收集、分析和发展规划,等等。这种行业特质性的共同利益是否存在,取决于行业划分和行业空间分布的范围,如果行业划分过粗,行业特质性的共同利益不明确;如果行业划分过细,行业特质性的共同利益又太少。这两种情况都难以对行业成员形成有力的激励,即使组成了协会也会流于形式,甚至迫于生计,做出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考虑到行业协会实现和维护的是本行业共同利益,市场秩序的形成要求本行业企业能够在和消费者或其他行业交易时做出诚信的承诺。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行业协会难免会成为本行业企业谋取私利、侵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行业协会实现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所形成的本质上是一种私序,满足的是私益。因此,在行业协会侵犯其他行业利益时,需要第三方,即一个真正的公序组织来强制和惩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等法律武器和政府管制机构承担了这一角色。

综合来说,一个良好的行业治理秩序,不仅要求某行业内部形成有序的组织,而且要求行业之间或行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诚信的秩序,这就要求一个互补性行业治理结构来支撑,要求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公序组织发挥各自的职能,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作者系南京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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