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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此相关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也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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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部件进口争端可能结果的思考

作者 张伯顺
2008/3/2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此相关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也同步实施。《办法》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有些跨国公司,尤其晚进入我国的汽车跨国公司对我们此项政策表示不满,以至于欧盟和美国在2006年3月联手对我国发难,指控我国在汽车零部件进口问题上设置不合法的贸易障碍,分别致函中国驻WTO大使,要求就此事实进行磋商。他们的理由是:中国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一样的关税,等于变相的零部件“国产化比例”,不符合WTO规定。此后加拿大等也提出同样要求开展磋商谈判。

外资在华汽车企业不希望此事进一步扩大,他们开始放低姿态,向适应我国现行政策的方向靠拢。奔驰和宝马正设想在中国扩大零部件采购,奔驰的采购额将从原先的1亿美元增加到8.4亿美元;宝马要从2005年的8.7亿美元扩充至30亿美元。欧盟也希望打破僵局,友好协商,他们提出能否考虑区别不同车型的本土化问题,给新车2年—3年的宽限时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国家海关总署于2006年7月初发布第38号公告。公告称,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等研究,决定原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可见外资在华企业和欧盟的要求,得到了我们的积极回应。

可是,WTO专家组于2008年2月13日向欧、美、加、中方四个当事方散发了关于汽车零部件争端的初步调查报告,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60%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政策,有歧视的嫌疑,违反WTO相关贸易规则和我国加入WTO之初的承诺。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在2月14日的一项声明中说,中方正在认真研究世贸组织专家组关于欧盟、美国、加拿大三方起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一案的初步调查结果,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声明还说,中方尊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据悉,世贸组织专家组的初步调查结果要经过各当事方大约三周时间的审阅和评论之后才能成为最终结果,而最终结果还要经过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审议并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正式裁决。按照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还可以就正式裁决结果提出上诉。

我国如期全面履行了加入WTO之初的承诺:整车关税从2001年的平均80%降至25%,零部件关税从30%降至10%;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取消了客车等产品的国产化比例限定;开放了汽车服务贸易,汽车保险、金融业务对外也无股比限制。不存在我国违反承诺的事情。

《办法》也谈不上违反WTO的相关贸易规则,其依据如下:一、《办法》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归类规则二的规定的进口管理政策,即构成整机特征的产品,应按照整机税则进行归类。因而,我们的《办法》并非一项专门的国产化政策,完全有别于我国原来的国产化优惠差别税率政策。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有禁止强制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的规定。我国“入世”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办法》,都没有对外资企业施加这样的要求,《办法》主要是堵塞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管理上的漏洞。三、我们提出的“整车特征”概念,符合世贸组织先前的一些判例原则,1996—1999年欧共体、美国和日本曾诉一发展中国家相同类的问题,当时的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仅凭组件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

众所周知,自由化并非先前的关贸总协定、如今的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之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有权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待遇,运用特殊政策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我们的《办法》只是应用了这项合法权利而已。

对“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按整车征税的政策,被WTO专家组认定有歧视的嫌疑。其实,如果不这样做,晚进入我国的外资企业自然得益,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与之的竞争是很不公平的,我们有能力进入整车供货体系的零部件企业参与竞争同样是不公平的,早进入我国的外资企业与之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

关于汽车零部件进口争端可能的结果,笔者的预测有几个方向:一是WTO专家组会同当事方谈判和磋商,得到相互谅解,这方面的可能性很小;二是我们再给一次灵活性,在《办法》宽限两年的基础上,再适当延缓一点时间,这方面的可能性不大;三是正式裁决结果对我国不利,我们将再提出上诉,以捍卫我们应有的权利,这方面我们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四是我们对正式裁决的结果上诉失利,将不得不考虑从另一个角度捍卫我们的立场,坚持创新国策,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公告”管理,我国要发展的是先进的汽车制造业,而非单纯的汽车组装业。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办法》虽然近两年施行,但CKD车在我国产汽车中的比重已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已从前几年的盛行开始衰落。2003年CKD车12.90万辆,增长28.92%;2004年CKD车30.49万辆,增长219.98%,占当年产量507万辆的6%;2005年CKD车42.31万辆,增长38.79%,占当年产量572万台的7.4%;2006年CKD车开始下降,生产33.81万辆,下降20.09%,占当年产量728万辆的4.64%;2007年CKD车生产进一步下降,仅11.92万辆,下降64.74%,占当年产量888万辆的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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