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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征缴

2007/6/2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相关联接:

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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