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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执行报废车辆回收新指令

2007/1/14

本报讯 根据欧盟公布的代号为2000/53/EC的报废汽车回收指令,2007年1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全面执行报废车辆回收指令。如果达不到回收的新标准,欧盟各国有权要求生产厂商负担处理该报废车辆或运回生产场地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

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要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汽车制造厂商在欧盟国家上市新车时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投入市场的新款汽车的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只有符合上述标准,生产商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目前,德国汽车回收率已接近100%,法国、美国等国家报废汽车的再利用率也已达到95%。

据悉,国内现阶段的报废回收水平与外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2006年修订出台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规定,从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从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客车)和N类(卡车)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从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

业内人士透露,欧盟报废汽车回收指令的实施将进一步抬高汽车产品进入欧盟的门槛。(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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