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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新政正式实施 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召回体系

中国汽车召回体系逐步完善

本报记者 阮希琼
2016/1/9

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颁布以来,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走过了11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其最大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汽车生产者作为召回主体的义务。

车企召回意识欠主动

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情况通报》,截至2015年12月18日,全国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2014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2014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

据统计,自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中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万辆汽车。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美国市场总计有6390万辆汽车被召回。也就是说,中国十余年来召回汽车的总量还不及美国一年召回汽车总量的一半。“难道在中国,汽车质量要比美国好么?我看不见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部主任肖凌云坦言。

从数据上看,车企受质检总局调查影响才发起的召回数所占比例正逐年增加:2013年约占40%,2014年约占65%,而2015年占了70%以上。这一组数据表明了中国车企主动召回的意识普遍较差,国家质检总局在召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就行业而言,这一趋势并不是一种健康的状态。

召回流程存弊端

除了车企自主召回意识较差以外,目前我国在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上也存在短板,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据肖凌云介绍,从召回的流程来看,质检总局首先是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分析是否要对车企进行调查,并确定调查方向,之后再进行缺陷调查。若确认确实存在缺陷,便实施召回,并对召回进行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根据这个流程,消费者的投诉是汽车召回的源头。换句话说,即便是处罚措施再严厉,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一切等于零。这一流程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譬如,以此次大众的“排放门”事件为例,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必须要有能发现排放造假的“大牛”进行投诉,质检总局才会开展调查。

即使是有了投诉,召回的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原因在于,如果要强制召回,政府监管部门要有充足的证据和数据表明某款车型确实存在缺陷,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在收集涉事车辆信息方面经常力不从心,信息没有得到共享。譬如,交通事故的鉴定与统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要获取涉事车辆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时,就必须通过交通管理局。另一方面,质检总局缺乏专业、公正的评估鉴定手段,在评估鉴定中需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而由于很多鉴定机构与汽车厂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不认可其鉴定结果的情况经常出现。

于是,汽车召回便像是一场拉锯战,车企和国家质检总局“讨价还价”的事情时有发生,召回后车企采取的整改措施也不一定能让消费者满意。2014年一汽-大众的“断轴门”事件便是最典型的案例。

新政出台成“及时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逐步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家质检总局也为此做了不少工作。肖凌云表示,2016年将有多项与汽车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其中,广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实施办法》在五个方面对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今后质检总局将不仅针对整车厂进行调查,还会连带对相关零部件企业进行调查;二是对生产者和车主在召回过程中所应尽的义务进行了细化;三是对召回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做了明确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做了更细化的明确;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技术分析的过程。

同时,围绕新的《实施办法》,质检总局还确立了5个配套文件,对整个召回流程进行了全面细化,便于主管部门、生产企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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