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北省近日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对全省二手车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全面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权益。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外地转入机动车2013年达不到“国Ⅳ”,2015年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的;已被界定为“黄标车”的;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荷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