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24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根据通知,汽车行业将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要求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这类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企业,实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所谓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